信托合同-定增宝42期(融源一期)终稿内容摘要:

......................................................... 24 (二)合同修改 ...................................................................................................... 24 (三)期间的顺延 ................................................................................................... 25 (四)差额处理 ...................................................................................................... 25 (五)信 托合同生效 ............................................................................................... 25 二十三、填写事项 ..................................................................................................... 26 信托合同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 一、 前言 投资者与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 资金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 、交付认购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除 信托合同之外 任何 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 ,信托计划通过合伙企业参与 国内 证券市场 非公开发行 股票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票 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和 投资顾问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或 投资顾问 保证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 、定义 和解释 (一)定义 信托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主体所涉及的定义 受托人 :指 西安国际 信托有限 公司 委托人 :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委托人包括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优先委托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次级委托人。 本信托项下次级委托人为 胡耀尹 (身份证号: 420502196211221328)。 受益人 :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本信托项下次级受益人为 胡耀尹。 信托合同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优先受益人: 指持有优先 级 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次级受益人: 指 持有次级 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本信托计划中 次级受益人为 胡耀尹。 全体受益人: 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的总称 信托当事人 : 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保管人 :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 指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 指受托人以管理的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期(融源一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的 西安长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指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即 西安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指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人 :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总称。 投资顾问: 指 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团队: 指普通合伙人聘请或指定的专业投资和管理人员 ,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和经营管理。 投资经理 :指监督 和管理 合伙企业的 证券投资及 证券资产变现操作的专职人员。 账户 监管代表 : 指 负责 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 及合伙 企业 各种证照、印鉴管理及 资金划拨的专职人员。 保证 人 : 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各交易文本所涉及的定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 资金 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 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 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 认购 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 《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资金 保管协议 》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顾问合同: 指 西安长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与 投资顾问 签署的《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投资顾问合同 》及对该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指 西安长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与 证券经纪人 签署的《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及对该 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伙协议 :指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 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 签署的《合伙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保证合同 : 指 受托人 与 保证人 签署的《 保证 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定向增发 : 指国内证券 交易所 上市公司通过 非公开发行 方式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票 的行为。 信托所涉及的定义 信托或信托计划 : 指全体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 约定 与受托人共同设立的 西安信托 定增宝基金 42 期(融源一期) 集合 资金 信托 计划。 ( 1)信托财产相关的定义 信托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信托财产总值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信托财产净值 :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万分位(精确到 )。 ( 2)信托受益权 及信托利益 相关的定义 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数量计量单位,信托单位面值 1 元。 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 优先信托单位 :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优先信托单位面向一般投资者发行。 次级 信托单位 :指 次级 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次级信托单位 向 胡耀尹 定向发行。 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成立日信托单位 的总数。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总数。 次级 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计划项下的 次级 信托单位总数。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优先 受益权和 次级 受益权。 优先 受益权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 优先 获取 信托利益的权利 , 优先 受益权由认购 优先 信托单位的全体投资者按照认购信托单位份额享有。 信托合同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次级 受益权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从信托财产中 劣后 于 持有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 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次级 受益权由认 购 次级 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享有。 发行信托单位所涉及的定义 认购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认购资金 :指 投资者 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个人投资者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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