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政治下学期生命与健康权内容摘要:

老师侵犯学生人格权健康权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茂平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学生(公民)权益,败坏学校和教师声誉的恶性事件,张某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两个权益:人格权和健康权。 《 民法通则 》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超市强制存包是否侵犯人格权 超市要求顾客先将携带的包裹寄存,再进入超市去购物是否构成强制。 这种强制存包是否意味着将顾客视为 “ 潜在的小偷 ”。 从而构成对顾客人格权的侵犯。 中国矿业大学的一名学生就此状告江苏徐州市一家超市。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历了两次公开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强制顾客存包不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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