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冶炼铸造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0xx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破坏,统一做为废品处理。 否责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索赔均由责任单位负责。 成品检验 :成品检验按照总检检验项目表进行,未完成检验的产品不得包装入库。 1 包装 检验:对产品的防锈油情况、密封塑料袋密封情况、包装袋紧实情况都要进行检查。 保证防锈油层均匀、密封袋密封良好、包装袋 紧实。 1 工艺装备检验: 1) 外购的量具附有出厂合格证。 如无合格证,计量室可拒绝检验。 2) 外购的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 自制的量具、工具、刃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 4) 未经检定或不合格的工具、量具、刃具、一律不准发放使用。 5) 为保证量值的准确传递,全厂所有的量具从入库、发放、使用直至报废,均由 计量室负责验收、建档、周检、修理和处理,按相应的计量制度实施执行 6) 夹具、辅具、模具的检验应按工艺装配检验制 度实施,须随同图纸一同入库。 7) 新制模、辅、夹具投入使用时,使用单位负责会同设计、制造、检验部门进行验证,验证应填写验证单 ,各方签字,以备查考。 8) 未经验证的工艺装备因任意投入使用而产生零件报废、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9) 工艺装备实行定期更换和检验,精度不能保证,零件已磨损或缺件的工艺装备不许发放使用,使用中若发现类似情况使用单位应停用并及时向工具处提请修理或补齐。 第十条:设备修理检验: 机床设备应按设备修理制度实行维护保养和修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处提请修理。 设备大修后应按设备出厂精度要求严格检验,并 填写检验记录 ,受检合格后在大修设备完工通知单上签字。 使用中的高、精、关键设备配合设备处进行精度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新产品试制检验 新产品试制过程所需的材质记录由技术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记录。 新产品试制过程的有关零件、检测数据和实验记录由检验部门负责。 检验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的质量报告对能否符合要求做出明确意见。 未经鉴定的产品不能批量投产,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厂部批准,批准后生产的产品检计部门只开具“试制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计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计量管理,保证量值的准确传递 ,有利于生产、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进步,特制定本制度。 计量管理贯穿 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 ,执行和维护计量管理制度是企业每个职工的职责 . 检验计量处是企业计量归口管理单位 ,在质量技术部的领导下 ,负责统一管理全厂的 计量工作 ,并根据上级计量部门的规定和本制度规定负责对全厂的计量管理 . 检验计量处设置计量管理组分为为长度计量、热工计量、力学计量、电学计量。 车间设兼职计量员,在检计处处长领导下,负责完成所分管的工作。 检验计量处的工作职责: 1)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和上级计量的精神,制定企 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建立计量管理体系。 2) 负责建立管理各类标准器,组织开展各项计量检测工作,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为生产、科研、经营出具各类计量数据,提供计量保证和测试服务。 3) 统一管理生产、科研、经营、能源等计量器具装置,对企业内部执行计量监督,处理企业范围内的计量纠纷。 4) 负责全厂各类计量器具添置审批、建账、维修、检定工作,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表,并按期实施。 5) 建立各类计量标准器和精密测试仪器的档案 ,保管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 6) 统一组织全厂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和聘用。 7) 掌握信息,开拓新领域,采用新 原理、新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的计量测试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外购各类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采购清单”,待主管人同意后,经计量部门审核签章有效,采购部门方可采购。 第十五条: 外购 各类 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请购单”。 待主管人同意后,经计量部门审核,签章有效,采用部门按审批意见进行购置。 第十六条:外购或自制的计量器具,入库前必须送计量部门检定。 外购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检定人员签发合格证,并在发票上签字,方可入库和办理财务报销;检定不合格,由采购部门退货。 自制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凭检定报 告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制造部门返工或重新制造。 第十七条:各部门领用计量器具,必须将所领用的计量器具送计量部门检定。 检定合格的编号入帐,建立历史记录,编入检定周期 ,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检定不合格的应由修理人员修理后在履行以上手续;修理后仍不合格的履行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使用计量标准器和精密测试仪器的人员必须持有计量技术考核证,新学员必须在上述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操作。 计量器具使用前,应对外观“零”位合格等做一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到计量部门检定修理 ,做到不合格不使用,无合格证不使用,合格证过期不使用。 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不准擅自拆卸和调节,严禁以计量器具作工具或非计量使用。 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过期,零位不对,不正常的计量器具和无腊封的量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仪器,设备事故,使用者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部分直至全部经济损失。 人员调动时,其持计量器具必须交还本部门,未交清前,人员一律不准调动,如有人擅自放行,限放行人一月内追回所缺的计量器具,过期为追回的,放行人按赔偿制度赔偿。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应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局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对计量 标准和器具制定出管理方法,计量器具检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计量器具检定人员必须持有计量技术考核合格证, 严格按检定规程进行工作,国家尚未颁布的检定规程,暂按企业计量部门制定的校准方法进行。 检定人员工作时,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的 标准器和测试设备。 检定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做到正确,清晰、无遗漏和涂改,并妥善保存。 在用量规(螺纹塞规、螺纹环规、光面塞规、卡规、锥度量规等)使用后不得再借用。 必须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的,封蜡。 返回车间使用;不合格的,由检定人员办理报废手续,凭报废单到工具总库领用新量规。 为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正确,提高产品质量,谨防在制品成批报废,计量人员必须履行巡回检定。 计量检定人员应对将量器具的准确性负责,准确性不对,检定人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对器具、盒、合格证号不符合及缺盒少证的计量器具 进行检定,其数字作周期检定缺额数计算。 第二十条:计量器具的修理 一律凭检定人员签发的修理单进行,经修理后返回检定人员再行检定,仍不合格退回返修,直至检定合格,修理人员要做到修理有记录,有分析,有总结。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报废必须经计量组长同意,由检定员签署报废单,价值较大的(一般 1000 元以上)必须由检验计量处或厂领导批准,方可报废。 第二十二条:全厂计量标准器、强检计量器具,未开展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送上级计量部门。 不得超过检定周期,保证周期送检率 100%。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开展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各计量组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 计划表, 通知分厂,分厂按通知单要求收集器具,送计量室检定。 分厂如不能按期完成周期检定任务,可在检定日期的二周前,向厂长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交计量部门,由计量室重新安排。 否则,以未完成周期检定处理。 分厂周期送率应达 100%。 应周期限检定而无特殊原因连续二次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一律按遗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厂领导应加强计量管理,充分发挥兼职计量员的作用,督促职工遵守本制度,保证本单位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合格率在 88%以上。 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完后,各计量组按月对 送检率和周期合格率进行计算,报 告本处,经核实后,签署奖惩意见上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劳资处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用计量器具包括检验、监测、测量、传递四个方面,使用的长度、力学、热学、电磁学等器具都属抽检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用计量器具抽检由质管办主持,计量部门和分厂配合完成。 第二十八条:每月对分厂抽检一次,抽检人员做好原始记录,填写“在用计量器具抽检记录单”。 质管处签署意见,交厂长批示,由劳资处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分厂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应大于 90%。 小于 90%的分厂,扣除当月奖金5%,小于 90%以下扣除当月奖金的 10%;全年有 三个月或连续两个月合格率小于 90%的分厂,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十条:计量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置于盒内。 放置时应整齐清洁,不得和切削刀具辅助工具堆在一处。 第三十一条:工具室(库房)对归还的计量器具应仔细检查涂油上架。 发现损坏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计量室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律由工具室(库房)人员赔偿。 第三十二条:各工具室(库房)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做到账、物一致,上架整齐,无缺失、无变形生锈。 第三十三条:计量器具盒是存放器具的,应保持清洁,不准放刀头,钻头等其它物品。 第三十四条:计量器具合格 证是证明器具合格的证件,应清洁,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携带器具到计量室进行检定补证。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中罚款,一律由计量人员或计量监督员填写“计量违章罚款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罚款人,一份交财务处作扣款凭证,一份存根。 第三十六条:凡职工因过失或违反 本制度造成计量器具遗失和损坏,应给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三十七条:计量器具遗失损坏赔偿金额,领用期半年以内,遗失损坏的按价格原价赔偿;一年以内按价格的 90%赔偿;一年以上或五年以内分别按价格的 80%、 70%、 60%、 50%赔偿;五年以上的按价格的 10%赔偿。 第三十八条:两用计量器具(家、厂)的遗失损坏,按价格的 200%赔偿。 第三十九条:有意扰乱赔偿制度实施或窃取他人计量器具者,一经发现处 30 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受至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四十条:发现器具遗失或损坏,当事人应主动报告本单位兼职计量员,由计量员会同检计处处理。 第四十一条:计量器具的遗失损坏赔偿,由计量室部门填写“计量器具遗失损坏赔。金恒冶炼铸造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0xx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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