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 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 8 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 9 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 10 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计措工程计划。 第 11 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 ,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 12 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 13 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 14 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 15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 二 ) 、责任追究 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16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第 19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0 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1 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未按规定 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分管的有关 部 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25 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17 第 26 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7 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 、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 分管的职能 部 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 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 在分管 部 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3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六、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18 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 人 ,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 一 ) 、岗位职责 第 1 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 ,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 3 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 4 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 6 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7 条 监 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 8 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 9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 10 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11 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 二 ) 、责任追究 第 12 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 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 13 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19 第 14 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 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在分管 部 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 2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七、 经营副 总经理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副 总经理 是煤 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 经营副 经理 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 经营副 经理 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 一 ) 、岗位职责 第 1 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 2 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 3 条 加强对相关 部 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20 第 4 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 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 二 ) 、责任追究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7 条 经营副 经理 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8 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9 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 10 条 经营 副矿长分管的有关 部 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 12 条 在分管 部 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21 第 1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八、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证。 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 一 ) 、岗位职责 第 1 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 3 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 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4 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 5 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 6 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 7 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 8 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 9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开展安全生产 部 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贵州 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22 第 10 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 11 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 12 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富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 13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 14 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 15 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 16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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