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政治下学期人身权利内容摘要:

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实践与探究 法院立案后,对三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 40名小学生肖像权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没有侵犯 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理由是:( 1)肖像权一个重要特征是特定性,即:肖像以一个特定的自然人为其表现的对象的,本案广告中出现的 40名小学生的形象,是一个群体形象,观众看广告后留下的印象只是壮观的场面,而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小学生的肖像。 ( 2)小学生参加展销会是依次校队活动,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不存在对他们肖像权的损害。 ( 3) 40名小学生参加展销会是一次集体活动,学校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肖像权纠纷,而是 40名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 因为,厂家向学校支付的 3000元人民币,实际上是 40名小学生参加展销会吹小号的劳动报酬,学生付出劳动后,学校却扣压了学生的劳动报酬。 所以,原告肖某应该“代表” 40名小学生家长提起劳动报酬的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 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理由是: 《 民法通则 》 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该认为是侵犯公民肖像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的要件是:(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该公民同意。 ( 2)使用公民肖像的目的是营利。 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正符合这两个条件,应该认定侵犯了 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 这样拍照侵犯肖像权了吗。 我是一名部队业余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 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我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我侵犯肖像权,我不同意。 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我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正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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