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委会结算移交一次 ,划入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专门账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 第二十七条 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原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在《条例》施行前已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在一年内恢复原规划设计功能,并移交给管委会依《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前款有经营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其经营收入应纳入管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八条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进行装修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 破坏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和通道。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与监督。 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 住宅区管理处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设的住宅区管理处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管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提供方便,并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 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应在业主公约中写明或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章 住宅区维修养护的范围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自用部位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实施并承担费用,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维修养护责任依照法律 和合同确定。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三十二条 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维修责任人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中不属全体各层所共同使用的可上人屋面,其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使用 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为某些屋或户所专用的楼梯、通道等,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毗连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毗连部位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共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位、设施和设备。 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毗连的业主或相关责任人共同组织实施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比例分担费用。 其中共有墙体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按比例分担,共有楼板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业主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比例分担。 毗连部位维修责任 人员有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其他方可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维修责任人应当向维修养护实施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应分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有危害房屋及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市容及房屋外观或其他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维修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整改,或由管委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4 页 会(无管委会的由原委托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责任人为管委会。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日常维修养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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