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损事故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四)提出为预防类似机损事故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并上报设备部。 第十一条 安质部的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检查、落实机械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二)采取检查、 惩处等有效措施防止违章现象的发生。 (三)参加机损事故分析会。 (四)机损事故同时伴有伤亡事故时,安质部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部职责:机损事故同时伴有船方或铁路方设备损坏事故及由货主、船方、铁路等各方原因造成的港方机损事故,业务部参与事故处理全过程并负责配合设备部与外单位协调处理事故赔偿问题。 由于煤中杂质造成撕扯皮带事故 ,由生产业务部配合设备部与货主联系索赔。 第十三条 综合部职责:机损事故有外来劳务人员相关责任的,综合部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第四章 机损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 、 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不放过”是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5 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 五 条 机损事故发生后,事故岗位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长,值班长报告部门主管经理 ,部门主管经理立即通知安质部、设备部和业务部。 事故单位 组织保护事故现场 ,设备部 相关运行主管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初步事故等级确认。 第十 六 条 属于 轻微事故的,在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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