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家用电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查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查工伤事故是否及时上报,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查设备、设施及各种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整、完好,要害部位(空压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等)管理是否严格,以及防尘防毒工作情况。 查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穿戴。 查有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查作业环境是否有序,基建环境有无危险。 查原提出 的整改是否已落实。 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员工的安全操作方法,是为了预防事故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和 程序,是前人经验的总结,它反映着客观规律,因此,公司无论哪个工种岗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 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设备、设施等, 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 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操作 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 操作,电气、起重、冲压、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气割)、登 高、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 证操作。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有关人员陪同。 第二十七条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安照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过长(拖过颈 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 准赤脚赤膊、穿拖鞋、系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 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聚集静电 的服装。 第二十八条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 信号连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 备,凭上岗操作证经生产部门批准方可操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 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 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饮酒过量而未清醒者进入工作岗准位。 第三十条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或横跨运转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 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载工件或可 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 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 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 不准超限使用设 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第三十一条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在进入工作前,必须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 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必须时设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 施。 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 一切电源开关在合闸 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第三十二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除另有规定外必须 有可靠的接零(地)保护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装修电 气设备和线路。 使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 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 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和行灯应彩安全电 压 36 伏以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不得超过 12 伏。 第三十三条 灭火器、消防栓、配电板下方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有 留有 米以上的通道。 第三十四条 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近道跨越危险区;严禁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严禁在行驶中的机动 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许骑自行车,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 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式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 办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 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设施,不 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其安放地点周 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三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 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太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 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第三十八条 变、配电室、空压机房、油库、发电机房、锅炉房、油漆房、危险 品库、化学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库,在封闭厂房 (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晚上安排耐用高压试验等加班工作时,必须安排两 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生产过程产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 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 可 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运转有效方能进行工作。 第四十条 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 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 料和工业垃圾,严禁在厂区内、车间内、库房内吸烟。 第四十条 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 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经过记入值班记录;末班下班前必 须切断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炉;检查清理场地。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 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 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工种特性制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各类操作人员 除遵守以上内容外,还必须遵定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五、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许多工伤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是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加强对特种工种作业及危险作业管理十分重要。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准随便乱动。 如果自己使用的设备、工具、电气出了故障,不得私自修理,不得带故障运行,应立即请电工检修。 自己经常接触 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在操作闸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熔断飞溅伤人。 使用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按有关安全规程,必须进行防护性接零或接地的,对连接点要经常进行检查。 接零或接一的导线不得有任何断开之处。 需要移动某些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导线要收拾好,不得在地面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 如果导线被物轧住时,不要硬拉,防止导线 被拉断。 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检查防护罩机壳,电缆线等是否完好,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使用。 同时不得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和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 在一般情况下,用电设备使用期一个月以上时,应安装正式线路。 短期使用需装置临时线的,须生产部门批准,同时,临时线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 另外,必须按规定时间拆除。 在进行容易产生静电火灾,爆炸事故的操作时(如使用汽油清洗零件擦拭金属板材等), 必须 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便及时导除聚集的静电。 在雷雨天,不要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周围 20 米之内,以免有雷击时产生跨步电压触电。 1在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地面时,导线断落点周围 20 米内,禁止人员入内,以防跨步电压触电,如果此时已有人在 20 米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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