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局法规处 负责 本局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 (二 ) 符合 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 )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四) 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一 )本局 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 ) 隶属 本局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27 (三 )本局 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 ,应经过省 局统一组织的 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 局法规处 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处室向 局法规处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 局法规处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统一报 送 省 局。 第九条 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各单位 新增加执法人员的,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 局法规处 ,汇总后向省局申请参加 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 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室审核后向 局法规处 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 28 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 局法规处 ,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 省局 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局法规处 上报 省局 可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 ) 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 ) 违法行使职权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五 )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 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9 某某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是指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时,由稽查机构负责人指派主持调查取证,并对办案程序和案件 事实负主要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 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四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 六 )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30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 五 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 三 )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 四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五)根据案审会决定以及告知、听证情况,拟定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达行政相对人; ( 六 )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七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 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 八 )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 九 )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 六 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 31 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 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 八 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32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 九 条 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内容为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纪律、 案件结案率、执行到位率、组织协调能力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3 某某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 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 条 本办法 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内容、权限及程序; (四)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上述公示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局 法规处 商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办公场所公示栏、触摸屏 34 和 局门户网站 等。 积极 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和电子终端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 本办法 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 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5 某某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 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 我局行政执法 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专人负责对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办、转办、催办和答复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个案有结果。 第三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四条 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 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六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 行编号登记,简明扼要地填写《 举报投诉 记录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36 第七条 对不属受理工作范围的举报或投诉,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退还举报人。 没有明确被举报(投诉)对象,或无具体违法事实的举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在 20天内将初查情况告知原交办或转办机构。 案件办结后应将正式处理结果告知原交办或转办的机构。 第九条 对各类举报(投诉)事项,均应在规定时间内查处,查处结果均应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 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并了解处理后的实际效果,征询当事人、相对人的意见。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时对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回访,征询其对改进执法工作后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对举报或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 三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7 某某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 我局 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局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 所 属 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 行政执法部门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 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 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 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 38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 像。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0、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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