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内容摘要:

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 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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