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内容摘要:

高学校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学校以协议 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学校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 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学校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学校。 第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学校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学校: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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