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手册内容摘要:
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解析: 如您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您与您的客户之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有书面协议确认,包括延迟交货。 否则,一旦起诉到法院,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5 、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 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 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解析: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比如有质量异议,可以以公证、特快专递等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16 您与您的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送货单由客户的哪位经办人负责签收,如仓库保管员或是有权签收的职工,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您的客户否认送货单的签收人是其 公司职工。 您应在送货单上写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应注意客户在送货回单上是否加盖了货物签收章或是否由约定的签收人签收,如果客户委托他人签收的,应向客户索取委托手续。 货物通过托运的,运输单据上应载明具体收货人和到货地点,尽可能详尽,避免货物无法送达而退回,货物的签收也应该履行与自己送货相同的签收手续,以避免纷争。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 ,样品对合同的履行至 关重要 ,所以您在签订承揽合同中 ,样品需确认用何种材料 ,并需您与您的客户双方签字确认 ,再予以封存。 结算方式按货币收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七种。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 17 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收款方让您支付到非合同相对方所有的账户上,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指定付款函,避免发生纠纷后缺少证据。 抵扣问题 应当按合同约定数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您与客户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送货单,但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对方进行了抵扣,法院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认定交易事实及交易金额。 相反,如果您是接受货物一方,如果您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的,尽量不要抵扣增值税发票,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对您不利。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为了维护您的商业秘密,您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约定对方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同样的,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 18 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 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 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19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 合同法 第 九十六条 、第 九十九条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 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法条链接: 20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解析: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 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 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 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即便是在诉讼程 21 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 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 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 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四、发生纠纷。风险提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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