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内容摘要:

0 天以上。 第十五 条 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 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 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 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十六 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十七 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支行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十八 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十九 条 支行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 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 四 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 二十一 条 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二十二 条 严格对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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