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预订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第 4 章 取消预订管理 第 11 条 预订人员接到客人要求取消预订的要求,应认真审阅取消预订的函电,确保信息准确。 第 12 条 如果是口头或电话取消预订,预订人员一定要记录取消预订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单位地址,最好请对方提供书面证明。 第 13 条 预订人员找出原始预订单,在预订单上注明“取消”字样。 第 14 条 拟写回复函电稿,确认对方取消预 订,由前厅经理审阅签发。 第 15 条 预订人员在确认取消预订后, 更改房间流量控制表。 第 16 条 团队预订的更改与取消由营销部结合酒店自身实际与客人协商处理,前厅部接到营销部通知后将新预订单存入资料柜,旧预订单存档备查。 第 17 条 分别复印客人取消预订函电和原始预订单,交总台收银处,按协议退还订金和预付房费,或取消预订费。 第 18 条 查核取消预订的客人是否有订票、订餐、订车等业务,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 5 章 特殊预订管理 第 19 条 客人指定房间 预订人员接到此 类 预订,首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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