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胁、恐吓 等手段,极易伤害少年犯的心灵,同时也不利于其真心的悔改,并顺利地 回归社会。 ③ 犯罪法律执行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清 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其各方面发育都不成熟,情绪比较容易冲动,行为比较容易失控,且涉世不深,极易被一些人或事迷惑、诱惑或利用。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 而社会大众应该对其怀有一定的宽容之心。 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并不是只为了 惩罚、打击未成年罪犯,而是为了教育、 ③ 王亚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行政与法》, 2020 年第 11 期。 7 帮扶他们,促使其尽早、顺利地 回归社会。 由于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与成年人有所不同,所以 在立法、司法、审判等方面也应体现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性,以便更好地 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 这就会带来一些局限性,比如无法充分体现 减少司法干预原则 ,不利于消除未成年人在 法庭审判 中的 紧张 感、焦虑感和恐惧感,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教育与挽救。 (二)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方式过于单一 为了 更好地 改造和重塑少年犯,促使其尽早、顺利地 回归社会,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上一直实行的是轻型化的理念。 这样的处置理念也有助于预防与减少犯罪。 虽然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置理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急需改进。 一是 在刑 罚 制定 方面, 缺乏自己的刑罚种类。 虽然有死刑及无期徒刑不适用少年犯的相关规定,但是在 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 方面却没有 将少年犯与成年犯相区别。 另外除主刑之外,在附加刑方面也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问题。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关于将十四周岁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水岭是否已经不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是 在刑罚裁量 方面, 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只对 在量刑 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从宽 做出规定 , 而关于 从宽的 具体操作及 适用条件 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法官 在 实践中很难准确地 把握刑罚裁量,可能 8 导致同一案件出现 不同的审判结果,严重影响了 法律的 权威 与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 在刑罚执行 方面, 当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 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制度等 做出 全面的规定, 在这一方面 并没 有考虑青少年的特殊性,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相区别 , 给予青少年更多的照顾,还是两者 适用 相同 的标准和条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的 减刑 适用 条件 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其幅度较窄, 无法真正地 维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缓刑方面,也没有关于少年犯的详细的规定。 在传统的适用缓刑条件上, 少年犯与成年犯采用相同的规 定,并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在 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 一些 规定,但是 并不细致、全面。 而 在撤销缓刑与缓刑监督机制上, 两者依然采用的是相同的规定。 此外, 在对少年犯采取的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设置 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比较单一,相关规定 比较零散,无法有效地 发挥其作用。 在诸多法律中,只有刑法中提及当不给予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时,设定了政府收容教养和责令监护人予以管教两种非刑罚处理方式,缺乏关于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调查、教育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社 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以前,由专门的 机构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等机构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地 了解少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经过 9 专门的 调查分析 及系统评估以后,要将调查报告 提交法院,法院在量刑时 可以 参考。 实行 社会调查制度 是为了与成年犯相区别,体现量刑个别化的理念,以便更好地 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和救治。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教育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报告 流于形式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一些法院为了完成审判任 务,加快了少年法庭的庭审程序,虽然保留了庭审教育, 但是也仅仅流于形式。 另外,对于起诉到法院的一些案件,并没有及时地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者报告的 格式不正确、不规范、 内容不完整,对少年犯的描述过于简单,缺少具体的分析, 致使庭审教育断断续续,缺乏规划性和针对性,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一般而言, 我国 对于未成年人的 帮教制度倡导 政法与社会团体相结合,实现 两条龙 的帮扶 体系, 其中法院、检察院、公安、 司法行政是 一条龙, 社区、妇联、学校等是另外 一条龙。 但是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配合不紧密,工作 沟通不顺畅,影响了回访帮扶、教育指导的效果。 ,社会调查制度的操作出现异化 按照法律规定, 社会调查制度原则上应当针对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展开。 但是在 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社会制度的 操作出现了异化。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只针对轻型案件启动 未成年人 社 10 会 调查制度 ,违背了该项制度的设计初衷;二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调查制度变成了对少年犯盲目轻型化的工具。 及调查主体 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使得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并存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社会调查的 四类主体均有存在,且具体做法也各有不同。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更是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提前到 了 立案侦查阶段。 各地在具体实践中对于社会制度的运用有其合理性,值得借鉴;也有其弊端,值得完善。 所以,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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