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文本内容摘要: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以下的罚款:(一)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以下的罚款:(二)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的。 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 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0.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 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行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行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39.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 许可证。 执行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7 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行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 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 30 万元以下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行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 10 号)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0 号)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出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0 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0 号)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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