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 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 (十)公司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试点初期,应选择开户满 18 个月、资产在 100 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节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客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定的《 融资融券 业务 合同 》 和 《融资融券业务 风险揭示书 》。 营业部交易部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四十七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 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用 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3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十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五十一条 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公司与客户及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存管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五十三条 存管 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节 融资融券交易与监控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资,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向客户融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确定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要求客户在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 公司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 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发现客户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保证指令真实、准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因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按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处理,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结果。 第六十条 融 资买入、融券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申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 司净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4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资本 的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与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的比例、客户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等风险控制指标,在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公司确定具体控制比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客户间融资融券及还款还券交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客户 融资买入证券的,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资金。 第六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的,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六十五条 融资融券实行集中交易、集中清算,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由存管银行第三方存管。 第六十六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按与我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方式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按与我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方式处理。 第六节 债权担 保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这些资金和证券产生的孳息,分别存放在客户 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 信用 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六十九条 客户融资融券后,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对客户 信用交易 账户进行逐日盯市。 当该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在融资融券合同中注明平仓线。 第七十条 客户未在一定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或客户融资融券到期 以及出 现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债务未能偿还的,公司按照双方合同 约定 对客户信用账户执行平仓。 第七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 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5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 罚息 ;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 罚息 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 例超过公司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和合同中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七十三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在处分担保物,收回因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七节 权益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 当事先按照合同约定征求客户的意见,征求客户意见及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如下: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 公司 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客户 ,并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征求 客户 的意见,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 客户行使投票权;如客户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公司说明,并严格有关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按客户的意见进行投票。 公司保留客户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第七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 信用交 易 资金交收账户。 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 对客户信用 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七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以红股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红股划入公司 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 公司应当在红股到账后,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七十九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公司按照与客户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6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八十条 客户及其 关联人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督促客户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八节 融资 融券息费 第八十一条 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客户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罚息等相关费率。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据 每个自然日日终 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或证券, 计提 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第八十三条 息费按日计提 ,定期扣收, 具体扣收事宜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率包括融资成本、运行成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客户的逾期债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 第八十六条 为使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公司由营销管理总部牵头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由 融资融券业务部 、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营运管理部、总裁办公室 及营业部 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十七条 营销管理总部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整体安排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等进行部署和安排,对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投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八条 各营业部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 执行部门,在营销管理总部的统一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 有关工作内容报营销管理总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或公司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7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 : 一、 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 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 二、 信息公告是指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的数据与信息,包括息费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 三、 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组织后的数据与报表,包括客户授信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九十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 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每个交易日 规定时间 前依据交易所要求 向其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公司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技术故障等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当地证监局 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每月份结束后 规定时间 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局、交易所报送融资融券信息月报; 融资融券业务部统计上月的客户持有卖出数据,于每月 规定时间内 向交易所报送; 财务部负责计算各项财务指标、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等信息,及时准确按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报送融资融券业务 与财务相关的报表 ; 风险管理部负责向监管 部门 报送风险控制指标及相关报 表; 融资融券业务 部负责定期向监管 部门 等报送融资融券业务 合规 经营 情况,报告前由合规管理部实施合规审核 ; 客户及其 关联人 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融资融券业务部以邮件方式通知客户和客户推荐人,提醒并督促客户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九十一条 信息公告应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对可能影响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重大事件进行公告,并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十二条 内部报告应以能够支持管理层的业务决策、对业务经营活动及业绩的监控和内部风 险管理等的需要为目标,应满足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 18 长城证券 GREAT WALL SECURITIES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 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资产,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保证金比例: 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与融资(融券)金额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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