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内容摘要:

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 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5.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 现场调解不成功 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暂不确权。 6. 一 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 若 能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 部分 的 界线, 查清 后分割登记。 界址标志的设定 界址认定后,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设置界标。 不太明显或不易到达的地区,需设置永久性界址标志。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 本细则规定的分类体系 将调查情况填写 至 地籍调查表。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 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 15 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 际使用用途填写 至 地籍调查表。 若 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 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 至 地籍调查表 ,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 现状 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土地权属调查程序 1. 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2. 预编地籍号:用 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 制作 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 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 送达通知应准确可靠,并有签名备查,收取回执。 4. 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 , 其结果受法律保护。 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 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 有 争议时, 若 调查现场 无法 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调查内容包 16 括 : 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 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需 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土地权属调查要求 1. 法律程序完备:调查单元(宗地) 应 已提交登记申请书 , 且其权属证明材料 通过 初审。 2. 表图填制齐全: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 须 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 3. 调查记录清楚整齐:地籍调查的资料是带 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在事实记录或结论意见的文字中结论明确,不得出现推断性词语。 4. 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记录 成果中 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 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 村内有两个以上 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 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查清村 内各 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 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 ,在土地 17 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 在没有明确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暂不发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4. 所有权现场指界由县级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组织相关权属 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并实地 填写 土地登记申请书 , 在 土地所有权 权属 界线协议书 上签字盖章认可。 5. 国土资源 管理 部门 审核 土地 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 单位法人证 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材料不符的,国土资源 管理 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 至 申请人。 6.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 权属界线 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 , 经复核后 可以直接利用。 7. 已发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书换证前 应公告注销。 8. 土地证书附图应 清晰、 完整 、 规范。 集体土地 使用权调查具体要求 1. 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 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为便于权 18 属调查和测量界址边长,将大门凸出部分不确权在宅基地范围内。 3.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对批 少 用 多 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暂不确权,待后处理 ; 对 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附属生活设施的占地范围(宅基地之外的车库、猪、牛、羊圈、厕所、杂物堆积简易房、庭院经济用地、果园等) 只 调查 不 登记。 4.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 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 分割 确权登记; 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 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5. 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 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7.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8.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 19 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 非 农 业 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0. 对户口簿和身份证姓名在土地证书 或 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中使用不一致的,由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无法出具户籍证明的,可由当地村委会开具证明,并在申请书及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备注说明。 11.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12. 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公告无异议后 确权登记。 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应在实地绘制。 宗地草图 内容 1. 本宗地号和门牌号、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和门牌号; 2. 本宗地使用者名称、相邻宗地使用者名称; 3.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 4. 宗地内紧靠界址点(线)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5. 界址边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及建筑物边长; 6. 界址点、界址线的几何条件; 7. 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比例尺 等。 20 宗地草图样图见图 41。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1.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规格大小可根据宗地情况采用 合适的幅面 ,特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 宗地草图以概略比例尺 、 用 2H4H的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要向北、向西书写,斜线字头垂直斜线 书写。 3. 宗地使用者名称注记在宗地内,字头一律向北书写,本宗地相邻界址点之间的距离及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等所有勘丈数据、几何条件都要进行注记。 界址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外,建筑边长注记在界址线内,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注记在相应的位置。 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4. 宗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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