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报废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按规定办理检验 、 登记 , 取得有效证书 、 证件后 , 并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方可航行和作业。 出海休闲渔业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书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其船员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及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船舶及人身保险,人员保险 可以按 休闲渔业船舶核载人数实行定额保险。 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登记机关不得受理船舶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 过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具备休闲渔业船舶安全作业技能,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应制订和落实船员安全岗位职责,每艘休闲渔业船 舶必须 根据船长配备相应的安全救生员。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作业区 域 , 不得超越该区域航行 、 活动 , 不得超载 ,不得随意改变停靠点 ; 休闲渔业船舶出海后必须利用无线电等方式向所属单位进行定期报告。 休闲渔业船舶在航行中,应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 第二十条休闲渔业船舶活动仅限于白天 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单次出、返航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8 小时。 第二十一条航行作业区域最大风力不得 超过蒲氏 6 级,距岸不得超过 5 海里;船长小于 12 米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距岸不得超过 2 海里。 第二十二条县 (市、区 )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海 事部门划定休闲渔业作业区域,并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 划定作业区域时应避开海事部门分布的航路 、 锚地水域 , 及已经形成的习惯航道 、 船舶作业区域等 , 尽可能避免休闲渔业船舶进出作业区域时有穿越航道 、 锚地等妨碍其他船 舶安全航行和锚泊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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