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

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工程监理在我国已实施十多年,但现时仍有许多建设单位并不认同,尽管《建筑法》中明确了国家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且许多地区和行业规定了强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范围,但社会认同度较低。 建设单位对监理制不认同,却又 迫于工程管理制度要求不得不聘请监理,于是就想办法压低监理费用,以极低的监理费用来换取名义上的监理工作形式。 一些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都较低的监理企业大量生存于市场中,这些企业获取客户的手段主要是压低监理费用或通过已有的社会关系来排挤同行。 在监理招标市场上,虽然有一部分公开、公平的建设单位完全通过招标市场选着监理单位,可众多监理单位往往通过社会关系来获得监理服务合同,招标过程实际上成为暗箱操作的合作招牌。 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导 致监理费用极低。 低价承揽业务很难高素质监理人员的到位或到位率。 而实际的情况为,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工程是监理员。 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对工程“监理”的是甲方组建的业务素质远强于监理项目机构人员的工程部的人员。 这 种情况下的越来越多的低层次监理企业给市场带来企业主动竞相压价的歪风,即使政府明确规定监理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但终究无法消灭合同等“技术手段”的存在基础,于是。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