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展览会参展商手册内容摘要:

元 /展期。 开展期间、撤展期间电费由组委会承担。 (3) 参展商、施工单位不经批准均不许在展览中心搭建标准摊位;不得擅自携带与展览中心相同的展具进场施工。 (4)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定和有关安全消防条例, 在施工中应执行下列规定: ()展台搭建一律使用绝燃或难燃材料,结构须牢固可靠,确保展出安全。 ()在施工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喷漆作业,如有违反则给予罚款。 ()制作灯箱时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脱离箱体,使用木质材料制作的灯箱,内部须作防火处理,电器安装严禁使用麻花线、电工胶布,电器安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确保供、用电安全。 ()特装项目施工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不准超过限定高度 7米。 ()在展馆搭建 展台和铺设地台或进行其它施工项目时,不准在墙面和地面打孔,刷漆、刷胶、张贴、涂色,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 如有违反按所损坏设备价格的2— 5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展台搭建不准挡馆内的消防设备、电器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信道,各展馆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台。 ()如需在展馆网架上吊挂物品,须报展览中心展览工程公司同意方可施工。 (5) 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施工面积和施工人数如实申报办理施工手续,严禁面积不符和一证多用。 施工单位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 如有违反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 施工 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展览中心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工作。 (6) 展览会结束时,施工单位应自行将本展位的特装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展馆,经展览中心工程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予以退回特装垃圾处理押金,否则特装垃圾处理押金不予退回。 参展商手册 6 (7)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展览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9) 施工单位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发生问题本中心及有关部门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理规定 (1) 标准展位是指由展览中心统一提供的由隔板及铝条、铝柱组合而成的展位 (已订标准展位参展商使用 )。 (2) 标准展位布展管理规定内容: ()组合展台是由隔板及铝条组合而成的,参展商不可在隔板及铝料上钻、钉、刮,如有损毁,参展商需照价赔偿。 ()油漆或墙纸绝对禁止应用于隔板上,参展商可采用双面胶纸 (海绵双面胶除外 ),但闭幕后须自行清理留在隔板上的标贴。 ()所有电源接驳须经由会展中心展览工程部执行,参展商不得自行接驳或将备的电器连接到展馆的电线上,否则展览中心有权拒绝供应电源。 (1) 参展商如需增加展览设施及有关展览服务的项目,可向展览中心申请预租或现场租赁。 (2) 现场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预租的展览设施及有关展览服务的项目必须最迟在 开展前 5 天 向展览中心预定,否则在开展前 5 天以内提出的租赁申请一律视为现场租赁,需 加收 10%现场服务费。 ()现场租用展具采用先到先得制,租用费用均于原价上加收 10%的现场服务费,现场租赁必须以现金实时缴付。 ()参展商不可擅自移动租赁来的展具或其它展位的展具,违者按展具租赁价罚款。 如需在现场取消或更改展具、灯具的位置,须组委会统一安排搭建人员施工。 各参展单位应在 9 月 23 日 22: 00 前完成全部布展工作,在此期间,需要加班应提前半天通知组委会,由大会统一安排,请各单位严格遵守。 5. 展品要求 (1) 各类展品须经大会有关部门统一审定,参展展品应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参展商手册 7 产品由主办单位确认后方可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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