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定点维修协议书内容摘要:

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 (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 车件的 ,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 5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 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 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 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 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 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 误 9. 1 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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