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外埭一路市政工程内容摘要:

人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经资格审查合格 的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预选队。 有以下情形的,其资审将不予通过,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预选队伍 : ①投标申请资料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格式填写、合法签署和盖章,投标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 ②不具备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资质等级证书; 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⑤拟任总监未取得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或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取得全国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或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⑴~⑽项中有缺项的; ⑦违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本补充意见的; ⑧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 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 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4 页 共 48 页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 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2中标候选人的产生 本工程采用通过资格 后审 的合格投标人作为随机产生中标人的预选队伍,由招标人按规定随机摇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随机摇取三次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摇取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出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条规定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其他约定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 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会开始时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少于 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5 页 共 48 页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 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七)合同授予 2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 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 按本须知第 25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 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 将中标结果 按前附表第 17 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如因工程紧急可向有形建筑市场提交书面说明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 公示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28.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的时间内,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 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履约保证金 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项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3取消中标资格条件 投标人如发生以 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6 页 共 48 页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 中标人未能满足第 条款及第 款的要求;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 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 无效的; 中标人未能按时进场; 投标时拟派项目总监在签约时未能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 31. 2 若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招标人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递补确定中标人。 3招标项目监管部门 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3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1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7 页 共 48 页 投标须知附件 1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 投标人 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 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 该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8 页 共 48 页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条款 说明:本招标项目监理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200202)的格式,其中《标准条件》全部引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20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内容,如有与原文不同之处,均以原文为准。 《专用条件》现有内容 是 招标人根据 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提出的约定 , 《专用条件》是《标准条 件》的修改和补充,《专用条件》内容与《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内容为准。 《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是对《专用条件》中相关内容的具体细化,《专用条件》内容与《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不一致的,以《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的内容为准。 《专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 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19 页 共 48 页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 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开始实施,至 _____年 ____月 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随机抽取法) 第 20 页 共 48 页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 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 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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