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于非自用的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前者的 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 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 “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 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 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 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 ”与 “混业经营 ”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 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 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 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 “混业经营 ”,要看条件是否具备。 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 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 ”;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 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 同时, “商业银行应当建 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 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 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 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 “别人的钱 ”在经营。 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 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 具体表现在: (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 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 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 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 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 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 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 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为例子(以下简称 “个贷 ”),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 情况。 从 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 到 2020 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 3991 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 40%。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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