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内容摘要: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 30 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 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 32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3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 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 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3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38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 2)必须自己打卡或签 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 (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 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3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 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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