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处理: (一)对破损或者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三)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六)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同时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尚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应于 5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在法定期间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在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下达并结案后5 日内完成立卷工作。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办案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完成立卷工作后,要妥善保管,每年年底前统一交同级法制部门登记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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