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组织行为管理推荐内容摘要:

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十)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会议; (十二)通过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联社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违规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二)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4 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 (四)监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5 日前送达各监事。 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提交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 (一)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 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时 ,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 (二)监事会审议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 、法规和县联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县联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 ;。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理事、外部监事的提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 2/3 以上通过。 (三)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四)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 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县联社档案由监事会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书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省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办事处、市联社。 第四章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组成。 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由监事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职工监事组成,县联社审计、监保、合规等部门人员可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 条 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的督促落实; (三)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 (四)拟订对县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五)跟踪调度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通报事项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起草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合规报告,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督办通知等; (七)负责向监事发送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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