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内容摘要: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2小时 ,幼儿园、托儿所为 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 5 倍)。 第 四十 七 条 受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第 四十八 条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四十九 条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注明不能满足规定日照要求的房屋,不宜作为商品住宅出售(分配)。 确需出售(分配)的,建设单位在销售(分配)时应向购房户(分配的住户)书面说明。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 五十 一 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 18 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 五十 二 条 相邻东西边界处 ,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第五十 三 条 建筑退让用地 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 (不含违法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 的 日照 间距; (二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永久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 下 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各 类 建 筑 离 界 距 离 表 建筑类别 离界 距离 建 筑 朝 向 居 住 建 筑(含 文教卫生建筑) 非 居 住 建 筑 建筑物高度 的 倍 数 最小距离(米 ) 建筑物高度的 倍 数 最小距离 (米 ) 主 要 朝 向 低层 5 — 3 多层 9 — 5 高层 15 9 次 要 朝 向 低层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9 — 注:不规则地形,按最大、最小距离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离界距离。 (三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 须符合前款离界距离的规定 19 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 )界外是规划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的建筑确定离界距离;尚无详细规划的,一般应视为与同性质、同高度建筑相对,按拟定建筑间距 1/ 2控制; (五 )界外是公共 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款非居住建筑的 离界距离控制。 第 五十四 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规范要求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 五十五 条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 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 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 5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 ,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 五十六 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 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二)后退计算点为建筑 (构筑)物外缘线;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 8000 20 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应不小于 30 米,影剧院、大型商业设施应不小于 20 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 20米 ; (四)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五)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 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应不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六)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道 路 宽度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 支路 次干道 主干道 及以上道路 h≤ 24 米 5 8 10 24h≤ 60 米 8 10 15 60h≤ 100 米 10 15 20 h> 100 米 15 20 30 注 :h- 建筑高度。 对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第 五十七 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21 (二)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10KV 5 米; 35110KV 10 米; 150220KV 15 米; 330500KV 20 米。 (三)规划新建的电力线路, 在市中心地区、城市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 道、繁华街道等,宜 采用地下电缆。 第 五十八 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六 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 24M(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 米; (二)建筑高度在 24M100M(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 米; (三)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九 条 因创建园林城市需要加大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建筑物 高度控制 第六十 条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22 第六十 一 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 六十二 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进行城市设计,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 六十三 条 鼓励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型体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S)之和的 倍,即: H≤ (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 A≤ L( W+S)。 式中: 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 1(即 45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 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红线宽度, 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与两条以上道路相临的建筑,可以按照较宽的道路计算高度。 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可以通过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 23 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建筑高度的控制指标。 第 六十四 条 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的,其高度可适当提高,但应满足相邻建筑物间距要求。 第 六十五 条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 米,并应透空设置。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绿 地 第 六十六 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应低 于 35%; (二)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 低于 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 不 低于 35%; (四)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 5个百分点。 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应提高 5个百分点。 第 六十七 条 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带。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 24 的景观绿带,并应在 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有机地组织水体、绿带景观。 第 六十八 条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一)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4%,且应不小于 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7%,且应不小于 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 平方米/人; (二)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 400 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 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总绿地面积的 70%;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 70%;。宿州市规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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