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内容摘要: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经省国资委按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 — 12— 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四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和财务支出款项进行审批; (八)受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对外洽谈、处理业务,签署合同和协议; (九)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3—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八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身体健康、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水平;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 )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 14— 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15—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领导人员聘任与解聘前置规定 第五十三条 依据《公司法》选举、聘任、解聘的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是省委或者省国资委经 授权拟定的领导人员。 本条所指的公司领导人员是指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副总经理、总工程 — 16— 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人员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会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党委会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皖组字〔 2020〕 11 号)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并积极做好分公司、子公司的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制度,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人员的工作,对公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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