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内容摘要:

集约用 地的通知 国发 [2020]3号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 6 和撤并复垦范围。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 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 “以租代征 ”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 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1号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7 国办发〔 2020〕 71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 (镇 )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 资为主,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要严禁以兴办 “乡镇企业 ”、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为名,非法占用 (租用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兴办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以下简称乡 (镇 )、村规划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镇 )、村 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小产权房 ”。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 (镇 )、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20]337号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 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 “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 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要从严控制 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 “路边店 ”。 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9 国土资发〔 2020〕 234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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