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内容摘要:

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 二 条 流动饭店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备案 申请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流动饭店 备案申请书; (二) 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 、培训 证明; (四) 负责人固定居住地场所证明; (五)设施设备名单; ( 六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 三 条 承担备案职责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并对负责人固定居住场所进行确认, 符合要求的, 5 个工作日内 予以备案,并发放 《 流动饭店 备案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 四 条 《 流动饭店 备案证》 有效期为一年。 备案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 流动饭店负责人 应 向 备案机关 提出延 续申请。 第十 五 条 《 流动饭店 备案证》应 载明备案申请人名称、负责人 姓名、 固定居住 地址 、备案机关、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等内容。 第十 六 条 承担备案职责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建立 流动饭店 备案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 七 条 流动饭店负责人 应与承担备案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 八 条 流动饭店负责人应提前 向 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集体聚餐活动的具体信息,包括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姓名、地址、人数、菜单等。 承办活动 期间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或者摆放《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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