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力集团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内容摘要: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企业、账外资产和潜亏挂帐问题,有无随意调节煤耗、厂用电、资产负债率、电费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资产质量是否改善,有无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 来发展的影响。 主要内容包括: ― 8 ―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其评价; (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及扭亏增盈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 (三)企业基建及更改、大修等工程的管理及其评价; (四)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投资、担保、资金借贷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及投资收益 情况; (二)企业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大额采购、工程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情况,有无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 ― 9 ― 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成本、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运营情况、经营成果及主要业绩,进行综合评判,并力求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计划; (二)下达审计通知; (三)拟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 实施审计; (五) 交换审计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下达审计意见; (八)落实审计成果。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会同人 ― 10 ― 力资源部编制,由集团公司行文下达。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可根据集团公司干部任免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拟写,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审计组进点 7日前送达被审计企业,抄送被审计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和被 审计人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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