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洁生物化工员工管理制度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的薪酬为含税薪酬,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和本公司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在公司购买的保险中,如按规定应由员工自己承担的部分,将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如员工 21 本人不愿购买上述保险,后果员工自身负责。 第七章 假期制度 第五十九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节日假依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员工请假分为事、病、婚、丧、工伤、公假,特别假。 第六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 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 (一) 请假二天(含)以内时,报请主管转呈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请假三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行政人事总监核准;车间主任报呈生产总监批准;部门经理报呈分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领导请假报呈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二条 请假批准后,应将担任的工作交给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未事先请假者,需于次日补办证明等手续。 第六十三条 请假未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累积满 8 小时为一日。 第六十四条 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员工值日、值夜不论职务,不论白天或夜晚,一律不发加班工资,但在不睡觉的前提下每班 8 小时发给执勤津贴 15 元,少于 5 小时发给 6 元执勤津贴。 第六十五条 下列国家规定应放假的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付: 22 (一) 元旦,公历 1 月 1 日, 1 天。 (二) 清明节, 1 天。 (三) 五一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 1 天。 (四) 端阳节, 1 天。 (五) 中秋节, 1 天。 (六) 十月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七) 农历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共计 11 天。 以上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假日时,应顺延补假。 第六十六条 员工过春节需要更长假期,本公司在春节期间放假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间依订单情况而定。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为下列四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工伤假: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 工伤假第一月发当事人上月薪资的85%,第二月发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75%,第三月及以后发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60%。 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论处。 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按《劳动法》办理或解除合同。 (二)事假: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请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天,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三)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修养者可请病假,有指定医院的病历和医院休假证明,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超过部分可以未请事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职,但以半年为限。 病假和工伤假应有指定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附一、附二、附三医院、中医院、宁乡县人民医院)的病历和医院休假证明方有效。 请假未逾规 23 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工龄满 5 年的发上月 薪资60%,工龄满 3 年的发上月薪资的 50%,工龄满 2 年的发上月薪资中的 40%,不满 2 年的发上月薪资的 30%。 第二月仍休病假的依次递减 10%,直至保留 30%为止。 病假超过四个月解除合同。 (四)婚假:本公司正式员工在本公司任职一年后结婚者,给婚假三天,薪资按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80%计算到天。 请婚假,需另附结婚证书。 (五)产假:女性员工(有结婚证,且是未生育者)正式员工在本公司任职后分娩,可请产假 8 星期(产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产假期间支付的薪资按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60%,次月递减 10%。 享受产假待遇者,在 本公司工龄必须在三年及以上,产假满后在本公司工作必须满一年,否则本公司有权扣回对其所付薪资。 (六)丧假:员工的父母、子女或本人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三日;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丧亡给加一天。 薪资按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80%计算到天。 (七)公假:员工代表公司出外开会、参展和参加相关活动为公假,薪资全额领取。 (八)特别假:员工参加自学考试、技能获证考试和职称晋级考试,考试时间可给特别假,薪资按当事人上月薪资的 70%计算到天。 须提供相应证明。 员工必须在假前按程序办理各种假期的申请,填写“ 假期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 /主管签批,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存行政人事部备案。 病假应附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工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 24 明,申请特准休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仍到公司上班, 本公司发给当日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 200%计发。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八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 5 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薪资。 (二) 记功,加发当月六天薪资。 (三) 记大功,加发当月十五天薪资。 (四) 奖金。 (五) 晋级。 第 六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 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 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迹突出者。 (三) 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 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 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功: (一) 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订,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 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25 (三) 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 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 有其他事迹足为其 他员工榜样者。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公司安全、奋勇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特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模范表率者。 第七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发放各类奖金。 (一) 年终考核盈余奖金。 在公司有一定盈利的前提下,按本人薪资的月数发放。 (二)研究发明和创新奖金。 发明和技术创新,商业价值较大,公司给予奖励。 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奖励 ,奖励 20xx200,000元。 ①市级技术奖,奖励 10003000元: 其中:一等奖 3000元,二等奖 20xx元,三等奖 1000元。 ②省级技术奖,奖励 500010000元: 其中:一等奖 10000元,二等奖 8000元,三等奖 5000元。 ③国家技术奖,奖励 20xx020xx00元: 26 其中特等奖 200,000元,一等奖 120,000元,二等奖 80,000元,三等奖 50,000元。 ,或其它方式,能显著降低产品成本,经过半年的验证确认,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前提下 ,使其产品成本降低,公司对参与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提取比例为按其技术实施后半年内降低成本总金额的 1%。 显著降低产品成本指使单位产品的总成本降低 1%及以上。 新产品进入工业化生产并进入市场销售,公司对参与人员予以奖励。 新产品在第一年按会计原则确定的毛利润 4%的比例提取奖金;第二年按会计原则确定的毛利润 2%的比例提取奖金。 (三) 改善提案(建议奖)奖金。 ①合理建议奖:一等奖 30元,二等奖 20元,三等奖 5 元;②优秀建议奖:一等奖 150 元,二等奖 100元,三等奖 60 元;③杰出建议奖:经建议采纳后 降低产品单位总成本 在 1%以下, 一等奖 1000 元,二等奖 800元,三等奖 500元。 (四) 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 销售提成奖金。 按相关制度执行。 (六) 竞赛、考核奖金。 按相关制度执行。 (七) 非经常性奖金。 (八) 评先创优奖金。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 月度、季度、年终评比成绩优秀者。 27 (二) 有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 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 对公司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确能为公司创收利润、降低成本或减少损失者。 (五) 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 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六) 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七) 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 警告,减发当月三天薪资。 (二) 记过,减发当月六天薪资。 (三) 记大过,减发当月十三天薪资。 (四) 降级。 (五) 解聘。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警告: (一)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二)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五) 初次不服从主管人 员合理指挥者。 (六)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28 (七)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八)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九) 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 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或碎有理,但其行为影响公共秩序者。 (十一) 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十二) 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 (十三)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十四) 经查获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又不配戴工作识别卡者。 (十五) 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中心指定必修课程研习者。 (十六) 斗殴主要责任人在赔偿的医疗费 200 元以下时。 第七十六 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过: (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29 (六) 在禁烟的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八)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 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十) 斗殴主要责任人在赔偿的医疗费 200~ 500 元以下时。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 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 (一) 擅离职守,致生产变故,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害者。 (二) 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三)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四) 损坏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 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生产或业务遭受经济损失达1500 元者。 (七)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并造成经济损失达 1000 元者。 (八)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工作遭受 500元以上损失者。 (九)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者。 (十一)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十二) 私自拆装 宿舍照明电线、插坐、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 初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30 (十四) 恶言吵骂同事、怂恿相骂或打架并不听劝告者。 (十五) 违反工艺规定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者。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 不经预告立即解雇除名: (一) 订立劳动合同时作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 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医疗费达 1000 元;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 益者。 (四)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 受国家判刑或受拘留处分者。 (六) 连续旷工二日,一个月累计旷工四日,或年度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七) 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影响恶劣者。 (八) 张贴、散发煸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二次者。 (九) 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二次者。 (十)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 100 元以上者。 (十一)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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