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矿山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 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 (皮带机、溜子 )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 、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 30 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 (穿过 )的,对当事人罚款 40 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 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 15 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50 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 (硐室 )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循环风、扩散通风 )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 5 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 (盗窃、盗用 )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 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 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 (一氧化碳 )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 (处理 )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 ”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 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元、 200 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 ,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 (煤巷、半煤岩巷 )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300 元、 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100 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 米的、 使用 3 台以上局扇向 1 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 1 台局扇向 2 个工作面供风的 ,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300 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 (盲巷 )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 )周围 5 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 或电气设备 (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 )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 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 (或指定地点 )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 )的、不及时填写 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300 元、200 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 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 300 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 300 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 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 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 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 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 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 (煤 )前、放炮前 (后 )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30 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 50元。 第一百三 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0 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50 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 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元、 100 元、 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 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 (引药 )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 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 (回收 )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 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 300 元、 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 (残炮 )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 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200 元、 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50 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 (二次 )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 20 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 分别罚款 20 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 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 (避雷 )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 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 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 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 实现内环供电的 , 对 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300 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 (钩头、连接装置 )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 对 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 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 (巷 )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 (巷 )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 (巷 )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 100 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 (巷 )垂深超过 50 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 (巷 )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 工分别罚款 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 (罐门、安全门 )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 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 (超宽、超高、超长 )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 300元、 300 元、 400 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 200 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 小于 5‰两车距离少于 10米的、坡度大于 5‰两车距离少于 30 米的、大于 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 (电瓶车 )过风门、 过弯道或前方 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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