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的人员,必须向大队请假,考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把考勤情况列入人员的年终考核,并作为各类人员行风、党风考评与评优评先的参考。 八、学习汇报会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好年终的汇总整理工作。 六、 证件、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水行政执法证件管 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水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证和胸章是水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资格凭证。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水政监察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 三、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证和胸章,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交给他人使用。 四、水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五、如遗失水 政监察证和胸章,要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核定后方可补发。 六、如遗失行政执法证,除登报声明作废外,还应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法制办报告。 永嘉县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便于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更好地发挥档案的应有作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12 一、档案应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管理; 二、对于结案的水事案件和建设项目审批表,各组要及时交管理人员归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度要及时对档案整理造册,并编写目录索引,以便查阅; 四、借阅档案资料要先办理登记手续,阅后及时归还、注销; 五、借阅者不得随意更改已整理归档的资料,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追究借阅者责任; 六、非本局人员未经批准不能查阅有关案件处理等档案。 七、 规费征收制度 永嘉县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水利规费征收,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浙财综字〔 2020〕 14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规 费包括水资源费(浙水政〔 2020〕 49 号、浙价费〔 2020〕 296号)、河道采砂管理费(浙价费〔 1991〕 105 号)、水域占用补偿费(浙价费〔 2020〕209 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浙价费〔 1997〕 107 号)等。 二、水利规费的征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 2020〕 27 号),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 10 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域 占用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征收。 四、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每年征收二次,即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各征收一次;工业用水企业,每一个季度最少抄度一次,并当场签发催款通知书;矿泉水的水资源每半年征收一次。 五、规费征收必须依照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执行,不得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六、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规费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七、承办人对规费征收要做好登记和汇总。 八、对不按照规定征收水利规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 缓缴的或者擅自减免的,由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廉洁自律制度 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有效惩处违 13 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保障各项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执法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政 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务实创新,扎实工作,端正对执法工作的认识。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提高服务意识。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注重学习和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以保证准确执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过程要按程序请示、报告,不得独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及决定必须两人以上。 五、对暂扣、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 任何人不得截留、 挪用占有,对收审、暂扣查封的物品,必须按程序做出处置决定。 六、严格执行“四条禁令”,不得以权谋私,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携家属或亲友到所管辖单位无偿消费,娱乐、就餐,不得接收行政相对人或单位馈赠的钱、物。 七、自觉接受上级法制、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举报电话。 永嘉县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由国家水利部统一监制、省水利厅发放的《水政监察证》。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使用下列规范用语: (一)执法开始时:“我们是某某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等。 (二)执法过程中:“根据 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您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某条某款,应接受下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您对我们的处理决定认为不妥,可以向某某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票据,请收好”;“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执法结束时:“感谢您的配合”等。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第八条 从事禁采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在基地工作时应着制式服装, 14 执法中还应佩戴制式头盔;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当佩戴制式头盔对相对人开始调查时,应先敬举手礼;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当起立。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需要进入被调查人的居所 、工作场所时 ,应先打招呼。 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不得损坏他人财物。 第十条 水 政监察人员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和规范的文字。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不得随意裁量,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五要”: (一)执法行动要服从指挥; (二)现场执法要主动亮证; (三)调查取证要双人同行; (四)当场处罚要票据规范; (五)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舞弊; (二)不准吃拿卡要; (三)不准恐吓威胁; (四)不准打人骂人; (五)不准泄露秘密; (六)不准知情不报; (七)不准酒后执法 (八)不准参与赌博 (九)不准影响团结 (十)不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将证件、执法装备等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调岗或解聘时,水政监察证件应及时上缴。 水政监察证件遗失时,应向市水政监察支队写出书面说明和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机构同意,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七 条 水政监察机构和人员应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督察。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水政监察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九 、 信访受理 及 回复制度 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 15 一、为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尽力把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减 少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和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署实名信访件,系指由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的、信访反映人有签署(告知)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来电及其他信访举报件。 三、署实名信访件根据批办程序和领导批示意见,转由县水政监察大队办理的,调查工作结束后,除按规定做好报送办结手续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各辖区承办人员视情向信访人做出明确答复和说明,避免因反映问题无结果而造成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以及意外情况发生。 四、对一般性问题采取口头回复,较复杂 的问题则以书面回复。 五、对反映内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必须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反映人;对明显的错告,应向投诉者讲清事实真象,说明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请投诉者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避免错告问题再度发生;对故意为达到个人目的,无中生有、诬陷他人的,应对信访反映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 六、对署实名信访问题的调查结果应回复而未回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的,应及时责成有关人员整改。 七、回复工作中,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 八、局纪检组负责本制度的督办工作。 十 、永嘉县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 永嘉县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有效地执行水法规,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下达水行政执法任务。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在权属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 定; (三 )对江、河、湖泊、水库作出的重要管理决定; (四 )审定防洪规划,制定江、河、湖泊防治保护措施,防汛抗洪采取的重大行动; (五)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6 (六)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监督管理; (七 )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 (八)水行政复议; (九)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人大、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执法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只能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进行执法活动。 在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局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括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对下列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定; (三 )对江、河、湖泊、水库作出的重要管理决定。 (四)防汛抗拱抢险的部署和措施; (五 )重大水事案件、水事纠纷的查 处和调解。 (六 )其他应当亲自组织指挥的水事活动。 第九条 副局长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但对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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