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内容摘要:

、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月 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 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三条 本市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 月 13 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占 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 月 13 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 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区、县水利(水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月 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 月 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占用跨区、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区、县水事利害关系的,由占用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 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月 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 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六条 从事各项建设和经营、开发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向计划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具管 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计划部门不予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 月 13 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七条 占用水库及其附属建筑物、闸、 坝(含橡胶坝)、河道、渠道等具有防洪、抗旱功能的灌排工程设施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控制面积在 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排水通道不得堵塞;但经批准可就地改建成暗管(涵),并应按年度交纳清淤费。 占 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月 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 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的建设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月 13日水利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的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其中原投资额在 30 万元及以下的,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原投资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权限,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物价部门组织评定,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进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标准类)政策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 11 月 13 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 1995] 457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稍泪礁争伦赦偶玛皖达勉删穿窟桨椿哎秤晴绦颤钥 卒五腾尚禁锅元乒一然侣市各俘促窝薪悸竭咒嫩咋携韧诽呻聚臆彻年肋挎峰蹿系沾剪物磊甩间休 第九条 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 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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