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博物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场馆改造及配套、陈列和布内容摘要:

[1999]59 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 16 第三章 监理合同  17 合同编号: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试行版) 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广 州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制  18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9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21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 21 监理人义务 ........................................................... 22 委托人义务 ........................................................... 22 监理人权利 ........................................................... 23 委托人权利 ........................................................... 24 监理人责任 ........................................................... 25 委托人责任 ........................................................... 2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26 监理报酬 ............................................................. 27 其它 ................................................................. 27 争议的解决 ........................................................... 2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29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 29 监理人义务 ........................................................... 30 委托人义 务 ........................................................... 33 监理人权利 ........................................................... 34 监理人责任 ........................................................... 35 委托人责任 ........................................................... 42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42 监理报酬 ............................................................. 43 其它 ................................................................. 45 争议的解 决 ........................................................... 45 第四部分 附件 „„„„„„„„„„„„„„„„„„„„„„ 46  1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工程项目的签约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8.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 其它合同附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 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 20 ( 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 ( 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 60日; (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 八、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其中两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副本原件)。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委托人: 监理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  2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 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 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承包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 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 22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 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23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 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 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监理人有权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 24。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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