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内容摘要:

的约束; (三)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四)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 五)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六)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七)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八)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九)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6 F、 公司内部在财务档案、技术档案和人事档案管理;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企业接待来访、工厂参观;文件收发、传阅、借阅、复印、携带、归档及销毁;人事调动文件交接登记;与中介机构合作和接受政府或执法机关检查时,应按照具体保密办法的规定处理。 G、针对泄密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从商业秘密案例 研究 企业管理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商业秘密,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 不像专利或商标以国家机关授权、登记注册为成立条件,不像著作权以作品完成、署名为成立条件,而是仅仅依靠其“秘密性”为成立条件。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商业秘密,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其损失往往不可估量,远非诉讼赔偿能够弥补。 从实际的商业秘密案例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这类案件往往展现出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 (一 )、专有信息内部控制与人力资源管理 某些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专有信息内部控制措施和制度,另一些企业具有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但是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我们发现, 专有信息内部控制与人力资源管理必须紧密结合起来 —— 这是因为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是具体的人,在针对信息 (客体 )而非员工 (主体 )的管理制度下,一旦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将因为缺乏侵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而发生举证困难。 案例 2:罗森伯格公司诉李勇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 年 1 月 18 日北京一中法院受理该案。 原告罗森伯格公司诉称:被告李勇、张卫星、李诚、刘 欣华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负有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而四被告在职期间擅自成立鑫融智公司,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通过鑫融智公司掠夺该公司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索赔 317 万余元。 一审北京一中院认为: (1) 罗森伯格公司生产的 88S 和 88K 产品是应北京西门子公司要求定制的专用设备配件,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的有关经营信息是对外公开的,因此 上述产品的型号、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属于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经营信息。 李勇、张卫星、刘欣华、李诚四人曾是罗森伯格公司的员工,特别是李勇、张卫星、刘欣华三人在离职前分别担任该公司生产经理、销售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职务,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然掌握和使用上述经 7 营信息。 依据与罗森伯格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他们对公司的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人在职期间成立鑫融智公司,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经营信息,以鑫融智公司的名义,从罗森伯格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买 88S 和 88K 产品,并转卖给北京西门子公司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些经营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 因此 罗森伯格公司所有的关于 88S 和 88K 产品数量、销售价格、利润等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 罗森伯格公司能够证明四人以及鑫融智公司掌握并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且四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而鑫融智公司亦不能提供其所使用信息是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据,因此,四人以及鑫融智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罗森伯格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二审北京高院却认为: (1)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争议主要在于 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2) 罗森伯格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为其向特定用户北京 西门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特定规格和价格,由于罗森伯格公司网站上载有北京西门子公司是罗森伯格公司客户的信息,而涉案产品的规格通过产品本身即可得以体现,因此北京西门子公司这一客户本身以及罗森伯格公司向北京西门子公司所销售产品的规格不具有秘密性。 由于在涉案产品的价格问题上,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价格是为公众所知悉的,故 认定罗森伯格公司向北京西门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价格是具有秘密性的。 (3) 关于罗森伯格公司是否对涉案经营信息包括涉案产品的价格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罗森伯格公司员工手册、保密制度及岗位职责而言 ,作为罗森伯格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上诉人所知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就罗森伯格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而言,相关《劳动合同》中虽然有 “雇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并且同意前述公司制定的有关保密事宜的合同”等内容,但由于罗森伯格公司承认并未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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