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 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局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问责制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16 第四条 计生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局党组对各股(室、站)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二)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局党组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 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四)虚报、瞒报人口出生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违法委托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未严格执 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7 (九)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或信函等政府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到局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不和谐的; (十二)在行政执法中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在发放准生证,计生优惠奖励资格确认过 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在执行政府采购、单位项目建设招标等事项中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的; (十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它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18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 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责任制考核合格资格; (六)提前解聘;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并处。 第七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 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 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19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负直接责任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前款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依照内部管理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即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八条 问责对象在问责事项中所负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局行政问责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 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20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行政过错或行政赔偿案件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一条 局设立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机关的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政工人事股长任办公室主任。 履 行全局问责事项的受理、调查、交办、处理、督查、协调等职责。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问责工作分为受理、调查、听证、决定、实施、公示等环节: (一)受理 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得到的问责信息来源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有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填写《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呈报局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局长批示。 21 经批示同意问责的,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 如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二)调查 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问责情况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并按程序实施。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 2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局长同意,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办理。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人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主动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 调查工作结束,调查组应出具调查报告。 (三)问责 局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报局党组批准作出问责决定,通知本人,并通报全局。 (四)实施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问责决定装入个人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作 为考核、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22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或失误的,或者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和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通报制度 为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及时发现 、通报、推广战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典型通报是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的重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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