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文件汇编内容摘要:

助标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二 )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程 序 项目建议书阶段程序。 项目单位根据交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五年计划和交通发展的实际需要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编制项目建议书 ,由省辖市交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交通厅。 厅计划处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函告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复 ,或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阶段程序。 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省辖市交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交通厅 ,交通厅相关业务部 门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报厅。 厅计划处根据业务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 ,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 ,将审查意见函告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复 ,或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初步设计阶段程序。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 ,可根据合同约定 ,由中标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由省辖市交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交通厅。 厅计划处组织审查并将 22 审查意见函告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报交通部批复。 施工图设计阶段程序。 国家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交通厅会同审批。 (三 )年度计划编制和下达程序 交通规费及省管通行费收支计划 各项交通规费收支建议计划分别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由厅计划处综合平衡 ,征求厅财务处、征稽处意见 ,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 ,经省发展计划部门、财政厅审核 ,报省政府同意 ,纳入财政预算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每年下半年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次年本辖区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建议计划 ,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交通厅。 (2)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年末召开计划座谈会 ,听取各市建议计划意见。 (3)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交通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及各市意见 ,由交通厅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初步安排意见 ,经厅计划处综合平衡 ,分别向分管厅长汇报。 分管厅长原则同意后 ,召开全厅各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 ,由厅计划处通报建议计划编制并征求意见 ,报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4)厅党组研究通过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 ,送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查 ,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3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监管 (一 )资金监管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 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全过程监管原则。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 ,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分级负责、分级监督原则。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 ,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 会计核算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财务制度 ,严格实施财会监督 ,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效益原 则。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确保厉行节约 ,防止损失浪费 ,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资金拨付程序 省直属项目。 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 ,填制《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单》 ,经计划、财务、工程处会签后 ,由厅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干线路网项目。 由省公路局申请 ,厅财务处汇总申报 24 给省财政厅 ,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给省公路局 ,由省公路局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省补助各市、县交通建设项目。 由省财政部门 逐级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三 )建设单位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 (1)建设单位依据已签订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 ,由其工程、计划等部门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中间计量支付证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项目财务部门对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的结算凭证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 (3)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后支付。 支付预付款 支付预付款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 ,并在结算中逐笔扣回。 专项采购支付 专项设备 、材料款及专项采购要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预备费使用 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之内 ,经上级申核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其他支出 25 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资金监管措施 省厅成立由财务、计划、工程、监察、法规等部门参加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办公室” ,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程序的 ,要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并根据违规情节 ,分别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 拨付或暂缓执行年度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 省直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任用、调离财务人员应报厅财务处备案。 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 ,原机构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各级交通建设资金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上级及所属单位建立交通基础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确保帐帐相符 ,资金安全 ,防止跑冒滴漏。 强化审计监督 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经审计 ,不得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批复竣工决算 ,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一 )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26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 )招标投标的管理体制 实行“专家评标、项目法人定标或项目法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三 )招标投标的程序 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获得 批复或按一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获得批复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项目法人资格符合要求的条件下 ,方可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 ,按以下程序进行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书 ,组织资格预审评审 ,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必须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将批准后的招标文件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召开标前会。 27 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标底 ,并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组织公开开标 ,将开标记录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抽取评标专家 ,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在封闭状态下评标 ,负责向项目法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项目法人确定中标人 ,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与中标人谈判 ,签定合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在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下 ,按项目管理权限 ,报请交通部或省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邀请招标除了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外 ,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 (四 )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交通主管部门在资格预审评审、标底编制、评标阶段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全过程监督。 资格预审评审、标底编制和评标均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 在标底编制过程中 ,参与编制标底的人员要按分项分工 ,不得互通编制标底的信息 ,严禁采用多人讨论、领导拍板的方式确定标底 ,标底在开标时当众公布。 在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过程中 ,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向评委明示或暗示有倾向性的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客观、公正、认真地 履行职责 ,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28 严格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严格执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 ,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加大企业自检和监理抽检力度 ,提高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优良率 ,提升质量意识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优良。 建立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 (1)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总责。 (2)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 ,根据各自的职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严格工程参建 各方的责任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约。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一年不少于一次检查。 (3)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主采购。 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 ,承担材料、设备质量责任。 (4)项目法人不得指定材料、设备采购 ,不得指定分包、转包。 (5)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借或出让图签、资质证明 ,提供不合格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 (6)施工单位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严禁二次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施工分包合同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 ,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 29 定 ,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和监理合同不准分包。 (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 工程项目未完工 ,原则上不准更换监理人员。 设计变更管理 (1)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 ,根据有关规定 ,按建 设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不得先变更 ,后补办相关手续。 (2)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变更设计施工。 (3)对不能严格执行设计变更规定的单位 ,通报批评并记入施工单位的业绩档案。 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黑名单”制度 (1)项目法人要全面掌握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 ,建立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档案并定期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省厅对参与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业绩信誉定期向社会公布。 (2)对项目建设中存在质量事故和弄虚作假、掺杂使假、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及不能很好履约的参建单位 ,列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黑名单” ,两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30 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举报奖励制度 (1)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 ,因责任人而造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 ,任何知情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迅速组织人员查证落实。 凡经查证落实 ,被举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将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程度以及挽回或减少的损失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认真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 (1)对符合交通部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 ,由项目法人组织对工程项目后评价。 (2)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后评价 ,查找工程项目在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2020年 5月 28日豫交办〔 2020〕 336号 ) 31 河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公路建设工程质 量 ,促进全省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境内的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 32 照法定职责对本辖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管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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