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内容摘要:

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 (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项目方或者担 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 (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 (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 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 (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 (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 (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 (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 (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 (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 (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 (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 受益人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 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 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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