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黑名单制度内容摘要:

主要指标低于企业明示 3 个含量以内,该产品全项不合格指标 2 项以内的; (三) 企业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农民投诉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 企业拒绝接受行政执法人员 或检验人员 依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的。 第四章 “ 黑名单 ” 曝光 条件 第七条 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局负责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公布曝光 ,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 直接吊销生产许可证, 建议 工商局 吊销 其 营业执照。 3 (一) 企业在已经被警告的情况下,再次出现需被警告的违法行为或比被警告的违法行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二) 企业在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 中 , 受检产品 检验结果 有 2项以上主要指标低于企业标准的且化肥产品总养分 低于 5 个含量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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