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内容摘要:

闹僵如何处理等可能发生不利于公司发展运行的问题不愿提及或者刻意回避。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因此,在合作初期不能仅仅憧憬美好的前景,也要提前做好危机的防范。 毕竟,法律风险总是容易在没有防范的地方发生。 根据律师的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公司的股份比例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或者对半平均的情况下,一旦公司遇到运营危机,出现股东意见分歧,而股东间又不能很好的沟通交流,就极有可能出现互相扯皮、互相对峙的股东会僵局,甚至会使得昔日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官司不断。 那么怎样科学、合理的设置股权比例和危机解决机制呢。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时应当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建立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实际为一人所控制,或者多个股东中有一个股东是主要的发起人,或者某个股东缴纳了相对较多的出资款。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就较为容易形成实际控制、操纵公司的局面。 实践中,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虽然权力集中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决策和经营 ,但是公司进入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后,如果继续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 另外,一股独大,强人政治,往往会使得其他中小股东处于边缘化地位,一旦大股东出现意外状况,那么将使的公司立刻陷入经营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给出如下建议:一是尽量防止出现绝对控股股东,可采取相对控股的方式;二是如果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主要股东出资,那么可以绝对控股,但是对于其他股东,应当给他们参与公司管理或者监督的权利,比如由中小股东组成监事会或者在董事会中安排一定的席位;三是在公司表决制度中可以 预先设置不按照出资额实行表决或者实行按股东人数表决;四是降低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比例,使得中小股东有表决的机会。 二、股权过于分散时要降低公司表决通过的比例以及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比例要求。 股东过于分散一般存在于公司发起人较多的情况下,再有就是国企改制形成的职工股东。 虽然股份分散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 但是,在我国由于民众没有民主决策的经验,实行民住决策有时反而会给公司带来危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股东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否则,大量的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时 各抒己见,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 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弈活动中。 企业管理方面资源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给出如下建议:一是降低公司除重大事项外的表决通过比例,这样只要有主要股东形成一致即可通过表决;二是可以实行“按股东人数表决”,这样按照人数表决可以大大降低表决的难度;三是降低临时股东会召开的限制,如果出现股东会僵局,可以由少数股东联系召集股东会,尽快由参会股东商议形成解决办法。 三、股权平衡是要设立特别表决权。 股权平衡一般是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而且主要股东的出资比例相同。 如果出现这样的平衡 股权,那么除非全部同意或者全部反对,否则公司任何表决都无法进行。 因此,此时就要设定表决不通过时的特殊表决权问题,这样就防止了这种股权设置实质上的股权表决不能的尴尬境地。 六、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六准备哪些公司设立法律文件。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准备两类资料,一是提交工商局的工商登记常规资料,二是企业设立所需的规范投资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就包括设立协议。 一、企业设立协议的必要性和约定内容。 设立协议是企业投资人在设立企业前,经过各方协商,对于公司投资人在设立过程中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所 达成的合约。 设立协议并不属于企业设立必须的法律文件,如果公司设立手续简单,出资人单一,也可以不需要设立协议,一般对于出资人较多、出资形式多样的企业设立行为,最好是提前签订企业设立协议。 设立协议内容包括投资人名称、新企业暂定名、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各投资人认缴出资款数额、期限、交付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筹备机构及设立费用的承担。 设立协议的核心是各出资人认缴出资款数额、期限、交付时间,应当严格限定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细节性条款,否则一旦出现延期出资那 么将损害全体出资人的利益。 再者,还应当约定延期出资以及出资中其他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设立协议的保密性问题。 这个问题往往被忽视,由于设立企业属于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因此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管理人选如果需要的话应当约定各投资人对此承担保密义务。 再者,如果设立出资中涉及到商业秘密、专利权、专用技术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也应当约定保密义务,否则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很可能就是难以估量的。 三、排除股东与新设立企业的竞争约定。 在很多情况下,股东与新设立企业往往处于同一个行业,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因此,为了新企业能够顺利开展业务,有必要对股东的竞争予以限制,这也是对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非常有利的做法。 因此,可以再设立协议中,对股东和新企业之间的这种排除竞争的关系予以约定,更重要的是要约定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个约定应当对新企业以及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七、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七制订公司章程的法律技巧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 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 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 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 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 公司的类似规定。 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企业管理方面资源 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 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 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 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 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 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 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 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 1 1 1 1 2 2 3 4 4 4 4 4 4 45 5 5 7 7 8 9 10 10 10 11 1 12 14 14 150、 15 16170、 181 条。 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 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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