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研究协调员三方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行 账号 31001507000050004573 在协议生效后 1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首款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相关票据;在项目数据库锁库或本协议终止后,支付实际产生的该项目 CRC管理费的尾款。 第 九 条 *将对所有试验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包括由以上信息产生的拓展信息以及在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中的各种发现,概念,程序,方法,技术,产品,配方,剂量,实施能力以及商业机密等。 除非得到 **和上海市一的书面同意, *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向 **和上海市一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临床试验相关信息。 *有义务向 CRC 明确本试验相关的保密规定,并确保CRC严格遵守与本试验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 十 条 因 *的 CRC 在向上海市一提供服务时的过失和过错对第三方(例如:病人或 **或上海市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将由 *全部承担;若 *的 CRC是为执行上海市一或主要研究员的指示或规定而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或损失,则由上海市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 十一 条 上海市一有义务向指定的 CRC 提供该项目的临床研究相关的研究材料和资料, *有义务确保和促使临床研究协调员采用合理正常的方式使用上海市一提供的材料和资料,并防止上述材料和资料的丢失,改变或损毁。 在本协议终止时, *有义务确保和促使临床研究协调员向上海市一归还上述材料和资料。 第十 二 条 *在该项目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研究方案或本项协议,经上海市一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 *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做出改正的,上海市一有权单面方面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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