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示范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适用内容摘要: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 一 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 会 , 其成员为 人 (注:不得少于三人) ,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 由 方委派 名 , 方委派 名…… ;职工代表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 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 二 条 监事任期 每届 三 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三 条 监事 会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章程或者 董事会决议 的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提 出罢免的建议; ( 三) 当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 诉讼。 (五)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 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 会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 四 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 四 十 五 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七 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 六 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 七 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 公 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 八 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 四十九 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外汇 汇率 中间价 折算。 第 五十 条 合营公司 在 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第 五十 一 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五十 二 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 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五十 三 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 四 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 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 五 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 六 条 合营公司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第 八 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 七 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 八 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 合营各 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 五十九 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 六十 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 六十 一 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合营公 司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 六十 二 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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