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内容摘要:

(十)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探矿权年检。 根据 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二)矿产督察。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日常巡查。 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 3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召开地质勘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 审查每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查看现场。 每年组织 1次年度检查,对地 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年检。 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符合年检条件的探矿权人进行年检。 基本程序为: (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年检资料。 33 (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 ,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二)矿产督察。 督查工作程序为:制定督察计划、现场督察、形成督查报告、督促整改、总结上报。 (三) 日常巡查。 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地质勘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程序: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按照 《矿产资源法》 ( 1986 年3 月通过, 1996 年 8 月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1998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240 号, 2020 年 7 月修改)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2020年 3月国务院令第 520号)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 2020 年 2 月省政府 令 第 273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 九 )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 督检查 为 进一步 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 ,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情况。 (三)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等情况。 (四)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情况。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 设计规范实施情况。 (七)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情况。 (八)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35 (一)专项检查。 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每年开展 1 次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区)抽查 23 个矿山。 (二)定期检查。 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 (三)不定期抽查。 每年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次数 不少于 3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 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三)加强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 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 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36 (三)反馈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按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20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2020 年 7 月 通过, 2020 年 11 月修正)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 ,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四)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38 (七)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情况。 (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 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四)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各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每年进行 1 次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每年对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 3 次。 (三)定期检查。 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 39 季报制度,并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二)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严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 (三)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 、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 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依 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0 ( 2020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94 号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2020 年 7 月 通过, 2020 年 11 月修正)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1 (十 一 )对基础 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 提高 基础测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划下达与执行。 检查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情况,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等重点项目进度、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二)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 (三)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 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 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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