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内容摘要:

程序和集体决策规则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教育局监察科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实施监督职能。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之前,要告之局监察科,会后将决策情况送监察科备案。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循招投标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行采购。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全体成员。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采取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对于带有实质性有争议的事项可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记录在案。 三、学校集体决策执行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为牵头人。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执行结束后,将事项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教育 局监察科备案。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 ,依法依纪追究。 明光市教育局 二 O 一 O 年九月一日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 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在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企业的科学决策尤为重要,要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精准性,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势在必行,责任重大。 日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初步掌握了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情况。 当前中央企业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 健全。 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确立了党委 (组 )会、总经理 (裁 )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制定了股东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将它们作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载体。 二是按照业务分类,制定了涵盖“三重一大”事项的财务、采购、人事、投资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比较规范。 中央企业不仅普遍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不搞“一言堂”、拍脑袋,不允许重大决策停留在纸上、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逐步加强。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健全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实行董事会试点、引进外部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工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证。 部分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或者“党政分设”等组织措施,从领导体制 上保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职能,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顺利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到位。 当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 部分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 部分中央企业存在集团公司干涉或代替子公司决策的弊端,致使现代企业制度对集体决策的机制保障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个别企 业领导人员集体决策意识淡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 个别企业领导人员作风不够民主,担心完善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影响到个人权威;有的领导人员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走一遍,影响决策效率,会贻误市场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愿接受监督;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以及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等随意决策、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系统性不强,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企业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由会议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组成。 会议制度往往规定得比较原则,业务管理制度一般是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问题来制定的,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够。 由于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权限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某些企业,同类的事项有的上会集体决策,有的由个人决策;还有的企业不分大事小事都上会走程序,分散了领导班子抓重大事项的精力。 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在某些企业,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事后补程序、补手续,这样一来,发挥众人智慧,提高集体决策科学性以防范决策 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还有的不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使得参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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