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 3)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 4) 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1995年后毕业(含 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 5) 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 6) 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 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 7) 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 8) 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 9) 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 10)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 11)原与本村村民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妇女,该妇女及其随母迁入的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 12)与本村村民离婚,户籍关系尚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 4 判决随母的子女。 ( 13)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 1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村民及其子女。 ( 15)原定销户及其子女。 ( 16)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 1992 年 4月 1 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 1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 18)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 股权. ( 19)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 1 份股权)。 ( 20) 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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