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火电部分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摘要:

次绕组; d)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 GIS)的接地端子; f)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 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盒电缆桥架等; j)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l)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发电厂和变电所有 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件(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的连接点。 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 a)发电机座或 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b) 110kV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 f) GIS 的接地端子; g)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271993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 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kV~ 500kV 10m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 600kg 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5m。 室外单台油量在 1000kg 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 1000kg 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 或外壳 1m 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 100%设备油量或 20%设备油量确定。 当按 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 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 100 ㎜,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 40 ㎜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 250 ㎜,卵石粒径应为 50 ㎜~ 80 ㎜。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 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而长度为门宽度两侧各加。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 2 勘测设计 工 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5000— 2020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 如低于表 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 > 2400 ≥ 100、 200 年 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 400~ 2400 ≥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 < 400 ≥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 滨发电厂取 200 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 ;当受风、浪、湖、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 设计内涝水位加。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设计。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4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6 度时取 ; 7 度时取 ; 8度时取 ; 9 度时取。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 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底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 ~ ,有大件运输要求 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 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保持离轨面 ,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 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 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 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 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 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 除氧气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5 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 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 必须考虑防火措施。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 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 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 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 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 600kg 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 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 250mm 的卵石层。 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的设施。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 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 屋面的楼梯。 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 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 100m考虑。 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 A 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 ,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 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 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清扫应采用水冲洗或真空清扫。 当采用水冲洗时,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 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 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 用油罐的供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6 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 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 发电厂内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 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 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 I/O 模件引入; 3)冗余的 I/O 信号应通过不同的 I/O 模件引入; 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 6)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 7)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锅炉应设有下列保护: 1)手动停炉指令; 2)全炉膛火焰 丧失; 3)炉膛压力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