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doc-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内容摘要:
第七十七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第七十八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 气、可燃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第七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 23 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第八十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 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第八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有发生坠落危险的装置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 )、《固定式钢斜梯》 (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固定 24 式工业钢平台》( )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八十四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八十五条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 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隔离、负压等综合措施。 第八十七条 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第八十八条 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第八十九条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 对用 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25 第九十条 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九十一条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第九十二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宜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第九十三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 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有效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5m,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第九十六条 生产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723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 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九十八条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 GB3805)。 26 第九十九条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和储运设施的 2区内及附加 2区内、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1999)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 ~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 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 2m。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一百条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辅助材料中的纯碱、亚硫酸钠和氯化钡、 α纤维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 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入槽盐水、入槽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的安全指标应能够符合相应槽型、离子交换膜或隔膜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电槽在运行期间要均衡供电,并控制氯气、氢气压力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入槽盐水、纯水总管压力应控制平稳,确保入槽盐水、纯水流量稳定。 27 第一百零五条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的氢气必须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的衣被覆盖灭火。 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禁止采用停(减)供直流电的方法。 第一百零六条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置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 %( vol)为合格。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一百零八条 经常检查和及时消除电槽和与电槽连接管线的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 第一百零九条 应经常检查和判断运行中离子交换膜的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和调换损坏的离子交换膜。 系统停车后,阴极液应进行低浓度碱液循环,以降低氢氧化钠浓度;阳极液应采用稀释的盐水置换,以去除游离氯;阴极气液分离器内氢气应采用氮气置换。 重新开槽、正常运行或停槽以后,严格控制不同状态下的槽温和阴阳极液指标在规定范围内,以保护离子交换膜不受损坏。 第一百一十条 电槽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绝缘鞋,并禁止 “一手接触电槽,一手触及其他接地构件 ”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 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 28 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 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置对地电压测量仪表。 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的 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V。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 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 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解厂房、氢气处理装置、氢气放空管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并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六 条 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0)要求。 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氢气输送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置压力密封槽 29 (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置氯气负压 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第一百二十条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带压输送酸、碱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防爆膜、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安全附件释放的氯气等有害气体应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保持其灵敏可靠。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平台、走梯、设备吊装孔洞、各类地下池、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机泵联轴节和皮带传动处,必须 设置防护罩;沟坑和设备预留孔处必须设置盖板。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解槽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加入管道以及精制盐水、淡盐水和盐酸总管应当设置防泄漏、防直流电回路接地的声光报警装置和防腐蚀电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氯气透平压缩机工艺配管必须设置防湍振回路。 防湍振工况指标(压力、流量)必须输入联锁信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30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解厂房内电气设备(包括行车)、照明灯具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修电解槽用行车吊钩(或吊具)与电解槽接触的部位必须设置电气绝缘件,以防止电解直流电回路接地而烧坏电解槽等设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禁止将长度能导致相邻两电槽间搭桥或引起电槽接地的金属丝、棒和物件带入电槽区域。 电槽支架和导电母排附近的金属件应当实施绝缘,防止作业时发生短路。 导电母排区域宜设置安全隔离护栏。 第一百三十条 氢气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动火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的相关规定,事前申办动火审批手续,实施切断气源、有效隔离、 置换处理。 氢气系统吹扫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并经分析合格,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管道的拆卸,必须采用防爆工具,严禁采用钢质工具敲打设备、管道。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修酸、碱设备或管道,必须先有效切断物料来源,放尽危险物料,并冲洗处理干净后进行。 硫酸设备和管道动火前,还必须进行氢气含量分析,氢气浓度小于等于 %( vol)方可动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查二次盐水精制用离子交换塔或调换 31 离子交换树脂需要进入塔内作业时,必须事前申办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审批手续,在确认排液并铺上垫板以后进行,禁止直接站立于树脂之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采用聚四氟乙烯作填料、衬里、垫片的设备或管道,严禁用明火加热、切割拆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产作业人员 (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 )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有可能泄漏氯气的岗位必须按照《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的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空气(氧气)呼吸器。 电解厂房行车驾驶室内,也必须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处理或检修有可能有酸、碱物质喷溅的场所,必须穿戴全身防护衣,戴耐酸碱手套,同时佩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凡接触酸、碱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洗眼冲淋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使用氯化钡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氯化钡的装卸、运输、投料要防止粉尘飞扬。 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护服装、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作业完毕及时洗浴更衣。 32 第三节 整流工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 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 压器,直接向 35KV、10( 6) KV电网送电时。 2. 35KV 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一百四十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缆 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 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 33 变压器等各种。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doc-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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